昆明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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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作者:云南祥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2 08:21:10

商标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讲都非常重要,企业需要将昆明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才能够顺利地将公司注册下来。很多创业者不知道应当遵守那些商品分类的原则,所以在注册之前了解相应的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助于我们在注册过程中少走弯路。那么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呢?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各类标题均未涉及到某一产品的功能或者是用途,那么也就标志着,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原则。有的组合产品具备很多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在各组成功能或者是用途相应的类别里,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则可以直接采用其中一种注册流程。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申请商标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产品来找自己所对应的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5、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商标注册后商标权就不可动摇吗?

不是的,有以下几点情况可能会导致您的商标权被无效。因此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候,要懂的商标权的维护和运用。

一、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注册商标的。

二、擅自改动注册商标的。

三、恶意抢注或者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因此,企业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就不可动摇,企业只要注意规避这三方面的风险,就可以持续的享有商标权。

以下是《商标法》对于撤销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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