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公司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即发给证书)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的,超出十年的,且不超过六个月的,可进行宽展。再超出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和注册商标一样,都是十年。
商标续展需要提交的资料都有: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商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名义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而个体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昆明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提交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直接在接待厅办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文。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将申请书送交商标局。准备好上述文件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商标续展的全过程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颁发续展证书。续展注册证与《商标证》同时使用。
社会发展不断进步,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一些新办的中小企业,对税务等方面问题都感到头疼,而会计服务就是由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资格的机构,如公司注册平台,为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的财税服务,解决企业财会、税务、工商、年检等各类“疑难杂症”,有效地帮助企业节省时间、精力和资金。哪些企业需要公司注册平台会计服务
1、刚成立或成立不久的中小微企业
2、既要降低企业支出,又要高质量会计服务的企业
3、欲轻装上阵,大力发展核心业务的企业公司注册平台会计服务
优点1、政府审批,专业正规,纳税申报及时准确,保障经济责任,免除企业后顾之忧2、可享受多个会计人员的专业化团队服务,避免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3、节省费用,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医疗、社会保险等问题4、会计人员的品德、水平过硬,安全保密,严守客户商业秘密5、责任明确,并可以追究,避免因会计人员变动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司注册平台会计服务内容一、会计代理记账服务二、税种申报服务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附加费;6、文化事业建设费;7、企业所得税;8、个人所得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房产税。
三、各类年检申报服务1、工商年检;2、外商企业备案登记年检;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4、财政年检。四、审计服务五、清理乱账服务六、财税筹划指导服务七、财务顾问服务八、规避财务风险服务
昆明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规范使用。商标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商标注销等。
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更名时,其商标权主体相应变更,但未办理商标转让、更名,即商标权主体“变更时不变”;
二、企业的形式没有改变,但却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即商标权主体“变更不当”;
三、将注册商标转让他人,以他人名义使用;
四、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组合,但仍在注册商标上标注的;
五、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未申请续展,仍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标识;
六、广告中商标使用不当。例如,在广告语言中,利用他人的商标来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利用自己的商标来贬低他人的商标;
七、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或者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注册商标;
八、组合商标的使用不规范。商标合并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章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略有不同的,但其显著特征没有改变,可以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
①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有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②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③许可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④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⑤抵押: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业活动的抵押物抵押。
⑥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⑦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对于实际混淆的定位需要关注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状态,亦即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市场中实际发生的混淆是否预示着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究竟起到何种作用,不能依靠直觉进行想当然的判断,而必须结合实际案件,对实际混淆证据予以客观对待。
对于实际混淆的定位需要关注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状态,亦即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市场中实际发生的混淆是否预示着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是理解商标法的关键。商标法中的重要范畴如显著性、混淆、淡化等,都与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有关。从商标的生成和商标的显著性来看,只有消费者将某一符号视为标示特定商品来源的标志时,商标才开始存在,这一符号才开始具有真正的显著性;从昆明商标注册的混淆来看,只有消费者对两个相似的商标标示的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时,商标的混淆才发生。
原告如果在诉讼中提出了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姑且不论该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和消费者混淆的程度,只要法院核实了原告实际混淆证据的真实性,亦即消费者的实际混淆证据具备了证据的基本要求,这实际上就表明,市场中确实有消费者因为被告的行为而发生了认知上的错误,则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就有可能是存在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很多法院在诉讼中才对实际混淆证据青睐有加,甚至有法院会认为就算是少量的个别的实际混淆的证据也足以说明消费者极有可能发生混淆。
可见,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消费者认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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