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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集体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云南祥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4 08:49:51

如果一开始你就下定决心要在深圳成立一个公司,你可以选择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公司注册,但也可以选择依赖其他的组织的力量,在这之前对一些公司注册相关方面的信息进行了解这是很必要的。

近些年,这个城市越来越走向商业化,当然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了在这个富饶的城市成立,这是个明智的选择。现在生活越来越好了,有些人身上有些余钱的肯定就想要就是怎么让这笔钱发挥更大的作用来赚更多的钱。很多人义无反顾的选择开了公司。这也是大家都能想到的。但是想要在公司注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自己不懂得怎么在注册公司,该怎么办?这时候就需要选择一家专业的帮助注册的机构了。

如果一开始你就下定决心要在成立一个公司,你可以选择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公司注册,但也可以选择依赖其他的组织的力量,在这之前对一些公司注册相关方面的信息进行了解这是很必要的。比如,自己的资金成本有没有齐全,说句实话,公司注册的合理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保证获得合法性,最好还是让相关的机构来帮你完成注册。

当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为了不在注册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过失,想要注册公司的还是多多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吧。

商标法侵权的情形,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那么商标法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昆明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商标的专用权越来越重视,因为只有对商标的重视,及早的眼光早抢注,才有可能不被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标的注册有利于商品的保护,避免行业恶性竞争,以及侵权等,是一个无形的资产。注册商标需要些什么条件呢?

1、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其生产的加工、制造或经销的商品或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便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昆明商标注册。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及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构成条件:

1、该商标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可以将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可区别开来的可视性的标志,其中包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国内外各有不同,具体细节请参考我司)以上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一是标志本身有的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3、申请的商标不可以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型图标等。

如果收到别人的警告函,说自己涉嫌侵犯他人专利,这时候不要慌张,要自信的进行一下几项抗辩,才能真正的成功应对别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成为专利侵权的被告不是可耻的,但是没有积极的进行抗辩,就是一个笨被告的表现。专利侵权抗辩在遇到专利诉讼时,首先要想到的抗辩就是诉讼时效的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持续侵权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一、专利合同抗辩专利合同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被告可以收集取得原告明示许可的证据,如许可合同、相关函件等,还可以收集得到原告默示许可的证据,例如,虽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但原告曾指导实施其专利技术。

二、不视为侵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的抗辩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出售后,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只有针对合法生产的专利产品才有穷竭,非法生产的产品不受此限。二是第一次销售必须是合法销售,即时经过专利权人或者是被他许可的人同意而合法的投入市场,而不是偷窃或者非法仿制而来的。三是进入流通领域后,穷竭的只是使用权、销售权和许诺销售权,制造权和进口权仍未穷竭。四是并非所有国家的专利法都明确承认专利权穷竭。

2、先用权抗辩在诉讼主张先用权的条件:一是技术来源,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的,或者是通过合法途径从他人那里取得的。二是使用技术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即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在申请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停止。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权有效的领土范围内进行。

3、临时过境的抗辩4、科研使用的抗辩三、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

四、免赔事由的抗辩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并能举证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在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大部分情况下,都在争论一个问题,就是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是被告在侵权诉讼中最常见的抗辩。这就需要被告的法务人员、技术人员、及其聘请的律师,共同努力合理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正确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证明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并没有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六、公知技术的抗辩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的抗辩。

七、滥用专利权抗辩获取专利权的抗辩和宣告无效的抗辩、专利终止的抗辩、恶意申请的抗辩寻找证据:

1、被控侵权人应当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寻找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检索的范围,包括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有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期刊等。对现有技术的调查,主要是调查各类产品的说明书、广告、目录等,以确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同类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2、应当审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的授权文本,专利在申请阶段、复审阶段、无效阶段等的各种专利文件,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等原始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可以了解原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和变动情况。

八、被告之反诉“侵权人”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反诉无效或者将专利权人诉诸为另一案的被告,就是专利官司中的反诉。

九、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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